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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一老人被狗绳绊倒身亡!专家:涉事女孩不构成犯罪

   8月17日,广东佛山顺德杏坛镇罗水市场前发生一起事故,一名老人被一只“脱缰”大白狗的狗绳绊倒,头部着地后昏迷,而牵狗女子带着狗狗离开现场。
 
  随后噩耗传来,老人不幸去世。

 
 
  8月18日下午,杏坛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和杏坛镇罗水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表示,针对此事已报警处理,当地派出所介入调查。
 
  
  一名女子牵着一只狗狗
 
  在市场上走着
 
  来到马路对面后
 
  女子突然被狗绳拽住
 
  随后,女子牵着的狗挣脱了狗绳
 
  追逐另一只小狗飞奔而来
 
  面对突发状况
 
  一名正站在路边的老太太来不及躲闪
 
  被长长的狗绳绊到,一下子摔倒了
 
  脸朝下趴在地上
 
  久久不能动弹
 
  过了一会
 
  这名女子跑了过来
 
  看了一眼地上的老太太
 
  招呼“肇事狗”后转身离开
 
  有路人对女子进行劝阻
 
  但女子反而加速走开奔逃而去
 
 
  之后,医护人员赶到对老人进行救治。
 
  报记者18日下午来到事发现场,找到了一位参与救护老人的卫生站医生。
 
  “昨天下午约5:20,我在事发地后面的篮球场,当时听到一声巨响。我马上去看发生了什么事。” 这位医生向记者描述,他看到了白狗挣脱绳子后转身的一幕,“那个老人已经倒在了地上,流了一滩血。”
 
  “我马上给她把脉,发现她的呼吸很微弱。” 这位医生表示,倒地老人今年88岁,有时候会到卫生站取药,因此他比较熟悉。约十分钟后,救护车到达现场,随后公安抵达。
 
  经过简单施救,倒地老人被送往杏坛医院。
 
  对于牵狗女子的身份,这位医生表示,“女孩是另一个生产队的,狗不是她的,是另外一个成年人的,那个成年人遛狗也会牵绳。”他表示:“那只白狗重约70~80斤,女孩只有12~13岁,当时白狗遇到另一只小狗,两只小狗可能想玩,就本能冲上去,挣脱了绳子,刚好老人在旁边,狗绳绊倒了老人,老人前额着地。”
 
  记者随后找到了倒地老人的相关家属,他们情绪比较平稳,并向记者表示,“倒地老人的家人已经前往殡仪馆处理身后事,现在不在家。”  这位家属还说,“我们不需要帮助,只想安静地处理这件事情。”
 
  记者向顺德区公安局、杏坛镇有关方面获悉,目前,警方已经介入调查,相关人员正在进行协商。
 
  记者来到昨日老人倒地的发生地——罗水市场前。目前,现场已被处理,附近村民告诉记者,有沙子痕迹的地方就是昨日老人倒地所在。
 
  
 
  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不需要!
 
  是否有人要为此承担刑事责任?
 
  专家彭新林表示,从目前披露的信息看,该案还不构成犯罪。女孩牵狗而狗挣脱了束缚,然后狗绳导致老人摔倒、死亡。首先,跟这个事件靠得最近的罪名就是过失致人死亡罪,而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起点是16周岁,但从报道看,涉事女孩也就十二三岁,未达到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起点,不符合过失犯罪的主体要件。
 
  其次,退一步讲,即使女孩满了16周岁,在她牵着狗绳的情况下,狗因为看到另外一只狗而挣脱了束缚。“这种情况下,我倾向认为是个意外事件,而不是过失致人死亡犯罪。这里区分的关键就是判断女孩主观上有没有疏忽大意的过失。如果主观上有疏忽大意的过失,并且具有预见义务,则可能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但从该事件的整个情况看,女孩当时遛狗时牵着狗绳,狗因为见到了另外的狗,挣脱了牵绊,没拉住,虽然造成了客观危害结果,但不是由于故意或者过失引起的,而是由不能预见的原因导致的,所以我更倾向于这是一个意外事件,女孩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当然!
 
  “至于民事责任的话,这是毫无疑问的。”彭新林说,今年新通过的民法典以及现行的侵权责任法对于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伤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而且这个案件中的被害老人没有任何过错——老人既没有故意招致狗也不存在过失,应当说,涉事的狗的管理人或者饲养者应当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及现行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彭新林说,虽然女孩当时牵着狗,但狗挣脱了牵绊,确实存在管理不严的情况。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和现行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以,狗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女孩在事故发生后马上跑了,毫无疑问应当受到道德谴责。当然,从法律角度讲,她主要是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哪怕她是个未成年人,但她有监护人,她的监护人也应当承担这个民事责任。”彭新林说。